向绿源12周年庆献礼——电动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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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自行车的限重误区产生的历史缘由
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研究很早就开始了,最早可以追溯到“文革”期间,这是第一次探索,不久就失败了。第二轮是在80年代中后期,没有几年也失败了;第三轮,也就是推动电动车产业化,真正使其成为大众日常交通工具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次成功了。
在1995—1997年间,国内少数企业受国外研究者的启发,框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基本技术框架。例如,PWM控制调速方式,强磁性永磁电机,新型电池(镍氢电池或密封阀控式电池VRLA等)等,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技术研究,当时的生产企业依据当时的产品进行了基础的标准化工作,分别制定了各自企业产品标准。
紧接着,在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专委会的组织下,开始起草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产品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7年底完稿。制定GB17761过程一共开过三次重要会议,1998年初的桂林会议,由当时生产电机的某厂家出资赞助,因车辆自重涉及运行功率,当时的电机供应商已经发现它所配的电机碳刷打火十分严重,存在大量退货,于是想尽量减少输入电流,提出了将限制车体重量作为产品标准中的一个项目(非否决项),由于当时电动自行车产业还非常弱小,产品性能很低,充电一次行驶里程的合格标准为
十几年过去了,重新评价11年前电动自行车早期厂家对产品技术标准的看法,应该是一分为二的。从好的方面看,这个标准是符合《标准化法》的主流精神的,对保障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项目列为硬性规定,对一系列兼顾性的条款做出了柔性规定。从不好的方面看,这个标准有很多的认识局限性,它主要来源于当时制造企业缺乏对未来产品的前展性预见,它没有预见到中国在短短的十几年里城市化进程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出厂里程
二、电动车限重有无必要性
主张严格限制电动车重量的人士要求限制车重的最主要的理由是:电动车自身重量超过某一限制会产生安全隐患。凭感觉推论:车辆重了,动能增加,发生撞击时容易造成“超重的动能伤害”。正因为这个“安全担忧“,所以要严格限制电动车本身的自重,强制管理如果规定是
1、臆断性的推论,往往缺乏科学知识和物理图景。
电动车属于低速低载荷交通工具,以行驶速度
科学计算已经非常清楚地表示:超重
以上这些例子都是用来描述4—38焦耳能量的大小,这样的能量根本不可能对交通撞击效果产生任何可以察觉到的影响。
另外一种互换性的解释也可以帮助立规者建立物理学图景。例如,有人提出电动车可以提高刹车性能,将刹车停止距离从
2、撞击事故发生时的撞击动能属于离散性分布曲线。
撞击动能主要取决于:A,车辆行驶速度;B,骑行者的反应时间;C,车辆制动能力;D,骑行者质量(包括携带物品的质量)和车体质量。在速度和反应时间确定的条件下,与刹车制动能力关系最大,车体质量控制与骑车人体重和携带物品重量具有同样的价值,控制
3、控制车重基本与保障电动车交通安全无关。
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表现形态为“与汽车发生交通冲突”,这种冲突形态约占电动车涉及性恶性事故的99%以上,就此而言,所有控制电动车撞击能量的管理措施都是无效的,小汽车总质量大约为1.5吨,如行驶速度为
综上所述,电动车限重方面的斤斤计较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三、“电动车限重措施的斤斤计较”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用户权益
要了解这项措施的危害性,就要从为什么两轮电动车普遍“超重”说起。对于制造者而言,用尽量少的原材料去制造一个可以使用的产品是其理性的选择。但是,为什么电动两轮车从1998年建立标准后,制造者总是在增加原材料呢?这种看上去不合情理的变化是怎样产生的呢?减小车辆重量存在哪些方面的危害?
首先,日益严重的安全性质量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最初,10年前,按照GB17761—1999的要求,车架前叉组合件的振动试验达到7万次就可以“合格”,然而,就是这种“合格”的产品销售到市场上仍然会出现许多令人惊恐的安全性事故,车架断裂、前叉断裂而导致消费者摔伤甚至重伤的恶性事故频发,甚至儿童车架也会突然折断,等等,媒体曝光和消费者索赔,负责任的厂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久而久之,科学研究发现,车架单薄和避震缺乏是导致出现上述各种恶性事故的元凶,为此,负责任的制造厂都迅速地大幅度提高了震动疲劳试验等级,并将试验载荷、振幅、频率都大幅度提高,力图模拟出无法预料的路面状态和骑行者载荷,留足安全裕量。10年前,自行车适合的出行距离大约只有每天
1998年,在订立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时,当时的绝大多数厂家根本无法预料到这个迅速发展的进程,采用的车架前叉组合基本沿用自行车系统,车架、前叉、车轮系统的重量只有15—20公斤,整车重量也可以小于40公斤。现在,高质量的车架前叉组合和相应的避震系统已经突破25公斤,如果再回到10年前的状态,“安全堪忧”就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付出献血和生命代价的沉重话题。
其次,电机系统也有很大的发展,12年前,国内主要电动自行车厂家采用“有刷高速带减速器”的轮毂电机,这种电机的重量大约只有
第三,普遍地提高电池容量也是电动车发展的良性潮流。10年前,在制定GB17761标准时,大多数厂家采用0.24kwh的配置,有的是24V10 AH,有的是36V7AH,这种电池配置引发了众多的消费者投诉,里程不够,容量衰退成为电动车质量投诉的焦点,严重伤害产品名誉和消费者权益。为此,在1999年—2002年期间,大多数电动车开始配置36V12AH系统,电池容量增加到0.43kwh,重量达到
最后,最令人担心的是,管理者为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控制撞击动能4焦耳),强行实施所谓的限重规定,要求生产者减少车重,将安全系数降低,甚至为了能够上牌,让人把好的刹车换到弱的刹车,把法定的避震器换成弱避震甚至拆下关系重大的减震系统,把大容量的电池换成小容量的电池,把结实可靠的轮圈换成不结实的轮圈,这一系列的做法都是有风险的,如果由此引起重大事故,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四、电动自行车还远远没有达到“超重”的水平
近年来,欧美各国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减少石油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纷纷号召车辆制造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车辆自重,从这个角度看,减少车辆重量的目标是为了节能减排。机动车“瘦身”运动也确实是车辆技术进步的方向之一。
如果杭州市是从这个角度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力图减轻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以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看上去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与前面论述过了“撞击动能问题”类似,这样“瘦身”也需要了解“数量级问题”,也需要建立清晰的物理图景。
避开轿车不说,讨论看上去“最节能的交通方式”—公共汽车的能耗和碳排问题有助于我们建立基于节能减排的电动车“超重”的模型。
2007年,我国共拥有城市公交车344489辆,运输总人次为5325857万人次,平均每辆公交车的运量为15.5万人次(2007年以前历年的数据为:2006年14.3万人次,2005年14.9万人次,2004年14.6万人次)。假设城市公交的百公里油耗为
一个以公交车为主要出行方式的个人,年平均乘坐次数设为1000次,日均乘坐2.74次,分担到每天的油耗为
假设城市骑电动车的日常距离为
0.18×m×9.8×20/3.6×1.5=0.6×103
求得m:m==
扣除人体重量
如果以此值作为电动两轮车限重的理论指导值,尚能获得控制能耗的政策依据。事实上,电动两轮车的自重是不可能超过
【参考数据,美国正在推进小轿车MPG(每加仑英里)达到35.5的CAFÉ标准(2016年实现)按此计算,同样的年均行驶
五、对电动车限重措施不仅违反科学规律,而且也脱离时代进步的潮流
如前所述,杭州市要出台的“上牌称重”管理规定,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也是劳民伤财和没有效果的“折腾”性行政行为,其唯一的理由是恪守11年前的一个“产品标准缺陷”,以此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这与当前我国推行的“促民生保增长”的大局背向,并可能对人民群众的安全造成严重隐患,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错误规定。
对于11年前在产品标准中加入重量限制条款,业内专业人士已全面质疑,正在促成有关部门废除这一不合理性的规定。最近,美国国会最新通过了DOT提出的“电动自行车”定义性条款,编号为Title23(U.S.C),则项立法对“电动自行车”是这样定义的:
Electric bicycle.--The term 'electric bicycle' means any bicycle or tricycle with a low-powered electric motor weighing under 100 pounds, with a top motor-powered speed not in excess of 20 miles per hour(大意是:电动自行车定义为(是指)任何两轮或三轮交通工具,它是附带一个重量不超过
可以看出,在美国国会通过并授权交通部(DOT)发布的法律文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机重量和车辆速度作出的上限规定,即电机重量不超过
Title23(U.S.C)所涉及的立法第217条确定了非机动车道和行人通道的通行原则,上述定义的“电动自行车”划定非机动车交通范围(Non motorized Transportation Traffic)。可以看出,在当今世界全球关注绿色交通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都行动起来了,不仅关注节能型电动汽车的发展,同时也十分注意轻便型低功率的两轮电动车和三轮电动交通工具的发展,立法也在与时俱进,及时反映了进步潮流。
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立法机关也会积极行动起来,消除11年前在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中一系列“似是而非”的不合理条款(例如限制整车重量条款)。事实上,人类社会在摆脱不可再生的石油资源过度消耗的历程中会遇到一个艰难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领域,什么时候电力能源可以取代石油成为主要的能源形态呢?
最艰难的问题就是来源于“重量能量矛盾”。石油,作为一种高能量的矿物资源,形成的时间成千上万年,具有很高的能量值,每公斤汽油的热值能量可以达到44280千焦,相当于12.3kwh,卡诺循环效率按30%计算,用于驱动做功的能量也可以达到每公斤3.69kwh。如果换成电力交通工具,通常的高能量VRLA电池的储能水平只有每公斤0.032kwh。两者相比,其差距高达两个数量级(100倍以上),最先进的锂电池,这项指标可比VRLA提高3倍,但与汽油相比仍只有汽油的三十分之一(3%左右),因此,要储备只相当于
但是,我们并不会因为这个科学难题而放弃人类的未来,各种电动交通工具必须在其他技术领域精益求精,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每一能源来达到自己的使命,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社会立法立规的有关人士应该给电动交通工具更宽松的环境,在重量上斤斤计较无疑给电动交通“雪上加霜”式的打击,是没有必要的。
六、结束语:
本文是针对“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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